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
事情是这样的,我哥生前交了1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现期是20年的,我哥从1999年开始交的,已经交了10年了, 每年应该12月交保险费,去年因为我哥经济不太好,保险费是今年5月补交的.保险公司也收了(复效利息)。我哥因肝癌今年9月去世了,我去保险公司办理培的事,保险公司说向我哥这样的事不能给我理培的(原因是我哥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时间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我想我哥这也不是新上的保险怎么不给理培那。我看了合同我感觉没有什么啊有1条我没怎么看明白。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公司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 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还有个
责任免除 7.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
无论上述何种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还合同现金价值:
我应该怎么做啊,是不是这个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说法.保险公司不给理培 我没有什么办法了是吧. 我听说 我们这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我们当地好想没有工商执照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2-10-状态:未解决]
仲玉华律师的解答:
你好。现在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是理赔难。你所说的情况是其中之一。
根据你所说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给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保险公司依据的是合同中免责条款-责任免除 7.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这个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你哥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7明显是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排除你方权利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此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你可以先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该通过诉讼保护合法权利。希望你能早日得到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