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我和丈夫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在我这里,随着孩子的长大当初给的抚养费200元钱已经不够孩子的花销,现在孩子已经上初四了。我想提高抚养费的给付,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标准可以参考。我查了一下相关的标准,是其收入的20-30%,可是如果这些不够怎么办。就不能增加了吗。他开出租车具体收入我也不太清楚。能不能告诉我黑龙江省的最低给付标准是多少钱。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01-09-状态:未解决]
仲玉华律师的解答:

你好!你有权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生活费加上教育费用等,显然200元的抚养费不够用的。并且孩子父亲有给付能力,你可以与他协商增加,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增加的标准:因他的实际收入无法计算,可以参照上一年度运输行业平均工资,年收入23135元,月收入约1927元,在月收入的20-30%的范围内要求可以增加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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