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

事情简述:甲方(我方)、乙方(做代理的人)
开始甲方与乙方口头协议为,乙方想做甲方的总经销商,需代理的金额为58000元,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同意以房屋产权证做抵押。于是达成一致。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合同。故后期就是需要做房屋产权证抵押给甲方的公证。
由于甲方一直没有闲暇的时间,于2010年1月12日,甲方与乙方到让胡路区房产交易中心及经济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去做公证,发现乙方的房屋产权证件于2008.4.21-2013.4.21到工商银行做贷款抵押,公证部门不允许二次抵押。
现在需要找到解决的办法:想知道现在如果想甲乙双方签订一个欠款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并到那个单位去公证一下啊??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01-14-状态:未解决]
仲玉华律师的解答:

你好!签订欠款协议是有效的。不需要公证。你也可以与乙方协商,让他用其他不动产作欠款担保。但需去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为有效。也可让乙方提供担保人,一旦乙方无力偿还欠款,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我咨询仲玉华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大庆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科教文卫 常年顾问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仲玉华律师 > 仲玉华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