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 怎么赔偿

我是一家有六个工人的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已过期。年前有一55岁男工因其不是用安全工具,注意力不集中和其他雇员谈笑导致他自己左手伤残(中指断一节,无名指断半节)医药费13000元我已全付,我还该对其承担什么责任,该对其赔偿多少钱,他要求赔付20000元,请问我该怎么维权?他要求的20000元我该给吗?
补充提问:
他本不是我厂工人,他的原厂由于业务不景气裁员把他裁了下来,因此他来我厂打短工,他的原厂随时都会把他召回工作的,也为此我厂没有给其上100元的意外保险。我想这是不是就是雇佣关系?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2-01-26-状态:未解决]
孙良柱律师的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解释》第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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