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赔偿

我是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普福村4社社员,1989年同重庆市石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林权租用合同,是(我的社员林权使用地)面积15亩,租金为10000元,年限为25年。租用期间,在我不知情情况下,由渝北区林业局,将我的林权地发给了重庆市石材有限公司,使一个林权地发给两个户主了。当我发现后,就去找区林业局讨说法,结果他们以各种“理由”不于理睬,于是,我便到区委区府区人大,重庆市委市府市人大上访多次,都无果。后来,我又到北京区上访,我每次上访一个地方后,都是通知我们镇上的干部接我回家,都没有给我解决问题。

那是2008年5月1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是我从北京回家的路上,当我在渝北区双凤桥时,一辆警车突然停下,10几个人将我抓上车,就给我拳打脚踢,在群众的吆喝下,才将我送到区医院医治,多处受伤,一切费用是由政府负责的,2个月后强迫我扶着拐杖出院回家。事后,我去找他们要护理,补偿费等赔偿,他们置之不理。

在这12年时间,我上访镇上、区上、市里无数次,到北京就有12次了,(特别是在2010年8月10日到北京上访,有一位记者同情我,给我拍摄了一张照片,在网上发布了,说明了真相后,结果被渝北区公安局办假材料,说我照外国记者拍照,勾引多么上访妇女等莫须有罪名,逮捕了我,判我劳教1年,鉴于我身体原因,监外执行1年,说实话,我实在的冤。)都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

现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判决为渝北区给我依法正确回复我的诉讼请求,渝北区至今也没有回复我的林权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属实:渝北区公安局,冤枉使我劳教1年,我要求国家赔偿。请问律师,我的要求可行不?法律理依据是什么?我该提供哪些有力材料?请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给我指点,感谢!!!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1-07-27-状态:未解决]
朱叶律师的解答: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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