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2010年9月6日中午12点半左右,学生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所在班级为二年级,两个孩子来校后就在班内玩耍,李亮在推拉范帅的过程中,范帅压在了李亮的腿上,致李亮右腿骨折,学校积极配合治疗。已交付押金3500元,总共押金9000元,学校在法律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9-20-状态:未解决]
朱叶律师的解答:

《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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