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解读劳动合同法

时间:2009-04-16 15:34:09    文章分类:部门规章

劳动部解读劳动合同法(转)(2007-07-12 11:57:4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谈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答:首先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最后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四项规定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

    问: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缺欠,劳动合同法设计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总结近20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是: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限定了试用期期限;限定了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

    问: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答: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管部门,将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去年提出三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瞭望》:保护劳动者权益 博弈深化立法公正

 

6月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获高票通过。通观以四次审议为主干的立法过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贯穿始终,媒体与社会各界在如何实现公平保护的深入争论中,达成了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值得欣慰。

    劳动合同法是典型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3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即获19万多条反馈,远高于物权法的1万多条。参与建言者,既有劳方,又有资方及各自“代言人”,在整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合同的订立与终止、试用期、经济补偿、就业限制、劳务派遣等所有方面,都展开了持久的激辩。

    争论的最核心问题是立法宗旨。是“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这是立法者一开始就面对的难题。一方从技术上强调该法的“合同”性质,认为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另一方则从根本上强调该法的“劳动”性质,认为此法属于社会法领域,在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针对中国劳动者的实际状态,“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

    这个分歧远远超过技术层面,实质是怎样立法才更能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

    众所周知,处于强势的资方,尤其外资企业,其组织化程度更完善,利益诉求渠道更畅通,对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能施加更多的影响力。这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表现得极其清楚:一些外企资方的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都对立法机构进行有组织游说。除“雇佣自由”等说辞外,一些外企甚至公开或私下以“撤资”为要挟,置中国劳工之利益于不顾,明显越过了争论问题的底线。

    资本逐利乃是当然,利益集团进行游说也无可厚非。然而利益归利益,正义归正义。以技术上的“平等”词汇,漠视劳动者需要保护的现实与国际惯例,是对维护社会公义的伤害。

    相形之下,虽然处于弱势的劳方在立法博弈中诉求渠道有限,但人们始终可以看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等机构在立法过程中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坚定言行。不仅如此,许多同情劳动者与拥有专业水准的学者,以及一些媒体,也积极发出声音,为劳动者代言。

    在这场博弈中,从去年起进一步推行的一系列“开门立法”制度,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立法原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审议过程中,面对资方的游说和压力,劳方始终有机会表述自己的意见,阐明分歧的根本点。

    而立法者的信念则始终如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尽管在一些具体问题、具体表述上也有一些分歧,但从整体而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取向始终是坚定不移的。在表明立法宗旨的第一条中,尽管有过表述之变、词序之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表述一直保持下来,“倾斜”之意明显。至于具体规定,尽管也有不少修改,但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始终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为数16条的“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比例也明显利于劳方。

    一方面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回应民声,正视社会现实;一方面有足够的智慧与勇气,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准绳,坚持正确方向,不为外界杂音干扰,从这层意义上讲,劳动合同立法是一次成功而宝贵的立法经验,很多立法者以及关注立法的人们都从中得到了学习,对立法精神有更深的认识。

    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属国际通行规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力促公平正义,更是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法领域尤其如此。劳动合同法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立法机构赢得了声誉,为和谐社会的“落地”增加了保障。

    人民富裕,也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石。加强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待遇,一方面可弱化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增长动力,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内需,对改善过度依赖投资、出口的现状颇为有益。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还可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举措。

    立法博弈随法律通过一锤定音后,仍有人担心对劳方的保护可能在某些方面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如影响就业,或者因用人单位的规避而缺乏可操作性,沦为“观赏法”。但事实上,尽管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还将存在下去,但就业也有刚性的一面,企业要挣钱,终归要用人,不管劳动基准是高还是低,劳动基准的提高,与就业不足并无多少因果关系。更何况立法机构已经测算,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守法企业的用人成本基本不会增加。

    至于法律会否因为严格而得不到落实,必须指出的是,这是一个法律执行问题,需要从执法的层面用力,而不能以“立法”的让步为代价。可以期望,在民生、就业越来越为举国瞩目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将获得更有力的支持。(记者汤耀国)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权益作出有限让步

 

据统计,1992年,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万余起。

    旨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绝无仅有。

    公众的高度参与及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都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这部法律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有关专家评价,对《劳动合同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4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寻求劳动者、企业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平衡与诉求的契合,堪称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是平等保护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这个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国际通行规则

    “我们曾仔细做过测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针对上述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委员说。

    信春鹰注意到,本应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在维权上遭遇挑战。在有些私企中,老板甚至让自己的亲属当工会主席。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和政绩等利益驱动,地方政府在利益上与企业站到一起,也无法对企业的行为做到依法监管。

    她认为,现状决定了仍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让过低的工资水平回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在信春鹰看来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终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立法宗旨的数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记者程刚崔丽)

 

守法企业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动成本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29日说,对守法企业,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来自商会和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声音,认为这部法律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还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信春鹰回答说,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一些跨国企业确实通过不同渠道转达他们的担心。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我们一再阐述和坚持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信春鹰说。

    信春鹰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

    “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我个人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信春鹰说。

 

劳动合同法完善违约金规定 保障择业自由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法律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同时法律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出台不会影响外企在中国投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他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

    信春鹰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是不同意见的表达,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意志的过程。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人大方面确实是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意见。特别是一些跨国企业,他们通过不同的渠道转达了担心。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方面也参加了他们参加的一些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实际上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人大方面都是一再地阐述和坚持这样的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信春鹰表示,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相信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对于人大方面现在修改的情况也是满意的。(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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