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违约
房屋出租合同是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7日,租期为一年。但在居住7个月时他方违约,要求我退房租,我没退,他方起诉我要求我退5个月房租,合理吗。在搬走时,我们口头协议,可以让他转租。请问:我给她签个验收条证实房屋和原来一样,完好交还,能证明我们终止合同吗?我需要返回他方剩余5个月的房租吗?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10-12-状态:未解决]
孙可平律师的解答: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你所述情况,依上述法律规定,五个月的房租金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承租人不仅无权索回,如果承租人未支付该五个月的租金,出租人也有权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