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片面共犯的处罚

时间:2008-08-11 10:15:38  作者:毕思涛  文章分类:理论前沿

  片面共犯通说认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而实施的犯罪。例如甲与乙有仇,手持凶器追杀乙,恰巧被丙碰见。丙对乙早已怀恨在心,见甲追杀乙,便暗中在乙逃跑的路上设置障碍,致使乙逃跑受阻,被甲追上杀死。该案中便是片面共犯的情形。

  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片面共犯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的理由为:在片面共犯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所以在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明知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且明知自己与他人的共同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片面共犯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表现为配合另一方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片面共犯应当按照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所触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在这里我们对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不作探讨。着重探讨共同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以区别片面共犯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观与客观。

  从主观上看“共同故意犯罪”应为各共犯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对象、危害结果等有相同的认识,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的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共犯人犯罪前或犯罪中,就实行共同的犯罪行为明示的或暗示的达成意思联络或沟通,既形成犯罪合意。各共犯人均知道其他共犯人的存在,均知道自己不是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犯罪的发生。

  从客观上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相同的。共同犯罪人各自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意图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组成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各共犯人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在犯罪前或犯罪中犯意形成的具体体现。

  二、片面共犯的主观与客观。

片面共犯的主观方面。在片面共犯中,实施犯罪的人没有同帮助方达成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而帮助方有同实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所以在暗中配合实施犯罪的人实行犯罪。片面共犯只有单方面的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同实施犯罪的人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或合意,与另一方在主观上的联系是不全面的,仅是单方面的联系。但片面共犯的认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帮助他人进行犯罪。意志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片面共犯的客观方面。片面共犯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表现为配合、帮助另一方实施的,这种配合、帮助行为是一方自己实施的,另一方并不知道。片面共犯没有事前或事中的商量或合意。

  三、共同犯罪与片面共犯的区别。

  共同犯罪与片面共犯的区别为:主观上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等都有相同的认识,就实行的共同犯罪行为明示或暗示的达成意思联络或沟通,形成了犯罪合意。各共犯人均知道其他共犯人的存在,都明知自己是与他人通力合作共同实施犯罪。片面共犯中,实行犯罪的人没有同另一方形成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而另一方有同实行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其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是单方的,仅是单方面的片面联系。客观上,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犯罪的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完成犯罪,各行为人都知道自己不是单独实施犯罪。片面共犯表现为一方帮助、配合另一方实施犯罪,接受帮助、配合的一方并不知道帮助配合者的行为,只知道自己在单独实施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共同犯罪与片面共犯的主、客观要件,可以认定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片面共犯的行为人无论是在认识因素上还是在意志因素上均不具备共同故意犯罪的一般特征。既然,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为何要冠以“共犯”之名?对片面共犯怎么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对片面共犯处罚的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片面共犯中帮助者的帮助行为,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以共同犯罪从犯的标准定罪量刑。但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以共同犯罪从犯的标准认定片面共犯显然是对共同犯罪认识上的曲解。对片面共犯的处罚,刑法学赵秉志教授认为在《刑法》中直接对片面共犯这类情形作出规定,既“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实行犯完成犯罪的,比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定罪处罚。”这样就避免了一方面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另一方面只能以单独犯罪追究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的刑事责任的矛盾局面。按赵教授的观点,在对片面共犯中的帮助犯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没有超出实行犯的犯罪故意,对帮助一方比照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处罚没有问题。如甲与乙有仇,手持凶器追杀乙,恰巧被丙碰见。丙对乙早已怀恨在心也想杀死乙,见甲追杀乙,便在暗中在乙逃跑的路上设置障碍,致使乙逃跑受阻,被甲追上杀死。这一情形,对丙按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定罪,按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甲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帮助者的主观故意超出了实行犯的主观故意,如甲与乙有仇,追赶伤害乙,恰巧被丙碰见。丙对乙早已怀恨在心,希望甲杀害乙,便暗中在乙逃跑的路上设置障碍并放置匕首,致使乙逃跑受阻,被甲追上用匕首伤害。在这一情形中,甲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但丙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如按以上观点,则对丙只能比照共同伤害定罪处罚。这样认定显然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利于惩罚犯罪。

  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若实行犯实施的行为与帮助者主观犯罪意图一致,则对帮助者依据实行犯所犯之罪,可以比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定罪处罚。若帮助者主观犯罪意图超出了实行犯的主观犯罪意图,帮助者希望发生的犯罪因实行犯所实施行为本身不可能达到帮助者主观上所希望的犯罪意图,对帮助者依照其希望发生的犯罪定罪处罚,但应认定为未遂犯。

 

        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  毕思涛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淄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文书起草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毕思涛律师 > 毕思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