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2 14:37:55 作者:毕思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0日庆祥房产公司与易阳建筑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庆祥广场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易阳建筑总包施工庆祥广场综合楼的土方、土建、水、电、暖等工程,工程价款固定85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合同工期为日历天数335天,工程质量合格。合同签订后,易阳建筑将庆祥广场综合楼工程全部转包给青建公司,并与青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不变,工程施工范围不变,工程价款变更为固定7500万元。青建公司进场施工,工程于2016年5月10日竣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庆祥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实际占有、使用庆祥广场综合楼。施工期间庆祥公司共支付易阳建筑工程价款6000万元。易阳建筑请求庆祥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价款2500万元。后该工程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直接工程费用为7700万元。庆祥公司辩称,易阳建筑违法转包工程,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青建公司,应当据实结算工程价款,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8500万元结算。庆祥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为由要求易阳建筑承担500万元的修复费用。
1、庆祥公司与易阳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易阳建筑与青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庆祥公司与易阳建筑之间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4、庆祥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为由要求易阳建筑承担修复费用500万元是否支持。
律师观点:
庆祥广场综合楼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庆祥公司与易阳建筑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庆祥广场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易阳建筑与庆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青建公司,易阳建筑转包行为未经发包方庆祥公司同意,属违法转包。该转包合同的工程除工程价款外的工程名称、地点、工程项目及开竣工时间等均与易阳建筑和庆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致,易阳建筑非法转包成立,易阳建筑与青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易阳建筑与青建公司之间转包合同未明确约定管理费,但转包价由8500万元降低为7500万元,差价部分应视为易阳建筑的管理费。违法转包收取管理费属于法律禁止行为,易阳建筑违法转包工程,庆祥广场产综合楼工程应据实结算,而不应以庆祥公司与易阳建筑之间施工合同约定的8500万元价款结算。经鉴定直接工程费用为7700万元,即该工程的结算价为7700万元。
易阳建筑违法转包工程,可对易阳建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违法转包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承、发包双方的强制义务,发包人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占有、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庆祥广场综合楼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便实际占有、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庆祥公司要求易阳建筑承担质量问题修复费500万元不予支持。易阳建筑违法转包工程,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为青建公司,易阳建筑与青建公司应对庆祥综合楼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法律连接:
《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毕思涛、冯煜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