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时间:2008-11-21 21:58:14  作者:田凤素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我国土地大致分为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对国有用地国家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制,但对于集体用地国家的法律体制还不健全,我国也正在逐步健全相关集体土地的研究机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怎样发挥集体土地的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我国当前解决当前关于农民的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问题.

    针对土地流转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引起国家的重视,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土地的利用率,同时增加的农民的收入.但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尤其是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的矛盾.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主体为承包人,即本村农民,发包人没有权利强制承包人流转自己承包的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但实际操作中,村委会一般会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作为投资,做为工业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或租赁,尤其是在大城市,农村集体组织人员受利益驱使,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收取收益.更为常见的是在集体土地上私自建设小产权的房屋对外出售.造成大片的国家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无法在恢复.而且对外出售,不仅违法相关土地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扰乱房地产管理秩序,而且不利于保护小产权房屋购买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小产权房屋购买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小产权房屋购买者只能暂时占有使用房屋,实际上并不拥有他的使用权.

   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是,在集体土地被强迫流转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一般对于不同意流转的承包人,采取断电断水的方式强迫承包人进行流转.并强迫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一旦承包人种植“口粮田”和“责任田”,在诉讼中,村民委员会一般会以合同以实际履行,证明承包人同意土地流转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证明合同的效力.

   本人认为法院依据合同法判决合同有效值得商榷.因为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流转人是承包人,强迫签订或实际未签订但已经履行的合同本身是无效合同,即使合同实际履行,也是违背了承包人的权利,违反了承包法的规定.本身这一行为就是规避强行法的做法.我们不能仅凭借承包人在流转合同上的签字就作为合同有效的证据.

    对于村民委员会非法出租土地所产生的收集,土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对村为委员会相关人员在违法出租土地过程中,收受钱款的行为应当从刑事上加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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