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厂租赁合同纠纷

我家的养殖厂租给一个亲戚,当时签合同没写租赁期限,现在想收回厂子,可是合同上写的如果我方违约要陪他10万。还要返还租金。我觉得这个条件非常不合理,没有期限,我们要回厂子就是违约?请问这份不平等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提问:
当时租给他的是旧的养殖厂,只有简单的设施,后来他自己建的海参育苗厂,租了快10年了,他是觉得是他自己建的厂子所以不想还我们地方。是不是还要对他进行相应的赔偿?谢谢您的回答。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12-30-状态:未解决]
桑德文律师的解答:

你们的合同形式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条文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你们的情况属于上述的不定期租赁形式,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无需支付违约金。建新厂房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约定如经你方同意的可作价补偿,你方没同意那要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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