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采光权?
我镇由政府国土部门组织开发的开发小区其(一)栋门面(规划设计4层),长度大约60米,单个门面宽4.2米,门面纵深22米。由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地皮给私人建设。当时的规划设计是减去门面纵深22米,门面后墙后面在国土部门所征用的土地上还留有1.5米排水沟,0.7米空坪地作为通风采光带。然而等门面都建成以后,背后就只剩下1.5米的排水沟。现有本镇居民在其自留地建房(门面宽5.米,设计3层),所处位置与开发区一栋门面后墙对后墙,建房者也相应在自己的自留地留出1.5米作为通风采光带!然而现在开发区十几户户主联名到相关部门状告该建房居民侵犯了他们的采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采光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平等的,所以在采光带的留取双方也应该是平等的!烦请你们解释下我的疑惑,究竟谁对谁错?该怎么解决?期盼你们的答复!谢谢!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2-04-23-状态:未解决]
孙长民律师的解答:
相邻采光权从物权方面考虑,在后建设的应当考虑和处理与现场在先建筑物的采光需求和程度,如果经过规划,规划部门应对此负责。具体应当有效果图、产权证明、规划图作为依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