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我公司一工人在试用期(上岗才4天,没签订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发生事故,2013年4月鉴定为9级伤残,2013年9月离职,到现在还没处理完毕。以下问题需要咨询:1、公司是否可以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数额?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按哪年标准执行?3、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是否可以降低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4、无劳动合同怎样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补充提问:
当时职工为试用期,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的辞职申请、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还能否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不能该怎么样解决,公司是否该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还是工伤职工自己承担?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5-06-02-状态:未解决]
孙长民律师的解答:
首先说,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方式解决;赔偿标准按事发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数额计;是否降低需协商;无劳动合同自行承担医疗补助。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