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处理法律关系 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服务

时间:2008-08-23 00:13:46  作者: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 王玉琳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领域遇到的不仅仅是简单的生产再生产,开发再开发的问题。目前,对科技成果及攻关项目的保护,科技人才、行业、体制的管理和完善,对科技领域的合作开发,科技信息的共享等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使我们律师行业拥有了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又遇到了很多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不断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就具有了挑战性。适应这一新领域的法律服务就要求我们律师在不断“充电”丰富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对新问题要有新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谈从事律师执业当中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服务的几点作法和经验:

    一、适当确定服务范围

    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其与边缘学科领域的分界线无直接的断层,而且因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以及行政管理手段的介入,有时,律师的服务哪些是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服务,哪些又不是,很难分清,但是律师服务不可能面面俱到,无所不能,所以又不得不有一个确定的服务范围。

    笔者在执业当中以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等方式,介入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科技成果及攻关项目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为科技工作者的就业、交流和签约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因科技人才流动而产生的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为科技开发企业审查、修改、拟定合同;为科技开发企业的重组,转制、破产提供法律服务;担任科技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等,我认为上列业务在律师为科技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遇到得比较多,比较普遍,可作为主要业务。

    此外,笔者想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科技企业和科技开发项目的行政许可,不仅仅用原有的专业法来调整,而且需要用《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规范、调整的问题也应是律师涉足的领域。

    二、准确分析法律问题,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

    科技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很多,比如,防范性保护方面有:注册登记、及时进行审计统计、守法守规经营和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在发生纠纷以后的保护方面有:进行和解、申请仲裁、参与诉讼等等。解决问题的法律手段虽然很多,但遇到问题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很重要。在科技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当中诉讼手段是个比较强硬的手段。对此,科技企业不应回避,应该充分利用诉讼手段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不仅要当好原告而且要当好被告。

    二00四年一月,笔者接受了科技企业——(中日合资)内蒙古中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的委托参与处理陕西xx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乳业)在杭州市中级法院诉中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

    笔者接受委托以后,从原告陕西省xx乳业有限公司网站和原告委托的北京x海律师事务所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网”了解到原告已经委托律师在北京、杭州、济南、长春等城市将“伊利”、“蒙牛”等企业包括在内的全国36家乳品企业告上法庭,其中“蒙牛”公司已经案外和解同意赔款。互联网上关于“奶片官司”的媒体报道已经达到上千起。笔者意识到(中日合资)内蒙古通辽中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遇到的官司确实是一起轰动大,影响面广,众多媒体关注的案件,为此做了精心准备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应诉方案。

    笔者认为首先,所谓将液体奶变为固体奶的“干吃奶”工艺在北方少数民族当中广泛使用且有上千年的历史,其中以蒙古族的“白食”为主,并不是原告的发明。其次,原告使用的圆形奶片属于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是广泛使用的简单工艺,并不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围绕这两个观点笔者准备了21份证据材料按杭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提交,并考虑到南方法官对北方蒙古族的饮食习惯不了解的情况,携带样品和资料南下杭州交换证据。同时到北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专利权人李xx拥有的圆形奶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

    因律师介入及时,应诉方案得当,经过第一轮证据交换后原告主动放弃了诉权,撤回对(中日合资)内蒙古通辽中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杭州市中级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

    随后,笔者继续办理对专利权人李xx拥有的圆形奶片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中天”、“伊利”等6公司的申请统一审查,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宣告专利权人李晓林拥有的圆形奶片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近日已向当事人送达。

   关山乳业认为中天公司研制生产的“萨日朗牌”圆形奶片侵犯了其拥有专利权的“瑞x牌”干吃牛奶(圆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笔者代理中天公司的意见是圆形属于司空见惯的形状,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xx乳业获得的专利权无效。经过努力,最终不仅使xx乳业在笔者方的大量证据和据理力争下放弃诉权,使被告方胜诉。而且经过中天公司等六家企业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撤销了xx乳业拥有的“干吃牛奶(圆形)”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同期,xx乳业以同一案由向长春、北京、济南、广州等多家法院起诉的36家企业中“内蒙×牛”、“海南椰岛”、“浙江均瑶”、“东北完达山”、“湖南南山”等13家乳品企业以给付赔款、使用费,同意合作生产等方式与xx乳业达成协议。(注:消息来源于2004年2月29日《西安晚报》报道和北京x海律师事务所网站)

    中天公司未回避诉讼,笔者代理中天公司又紧紧抓住“圆形属于司空见惯的形状,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这一要害意见不放,最终彻底获胜,而同样被起诉的13家企业却因回避诉讼,未提出决定性的观点而付出沉重代价达成协议,使拥有无效专利的xx乳业收益。通过这个案例我认为,当科技企业的利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应该认真思考,勇敢面对,不应采取回避诉讼的方法,盲目处理。

    三、科技企业应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当前,众多科技企业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虽然我国已加入WTO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众多企业仍处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模糊、保护力度不够的状态中。他们往往“舍得投入开发新项目、出新成果,却不舍得投入申办知识产权证明”。在此情况下,作为科技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积极与企业沟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使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资产,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立家之本,使科技企业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笔者通过承办关山乳业诉中天公司专利侵权案,不失时机地向中天公司宣传法律,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中天公司在诉讼结束后及时对自己的十多种新产品、新包装、新商标申请了专利权和商标权登记,及时保护了科技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

    四、创造性使用法律,绕开法律冲突

    依照《律师法》第25条第(6)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在非诉讼法律事务(或指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范畴中,代为办理专利权、商标权登记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是无可置疑的事情。可是,实践起来并非如此。《专利法》、《商标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却设置了专利代理人资格制度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而该制度设置当中却没有律师的一席之地,只规定此类事项的代理必须是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才行。这样一来就有了法律冲突,使律师失去了以非诉讼代理手段参与专利、商标登记的机会。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诉讼当中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尚能够应付自如,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过程当中介入肯定不会逊色于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但是因为法律冲突而被挡在门外,又束手无策。如果企业在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又另请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代理承办商标、专利登记事项,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本来就对专利权、商标权登记认识不高,不太积极的企业很容易打消申办、登记的念头,达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在“律师具有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代理权,却无知识产权事项的非诉讼代理权。现有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即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虽然具有知识产权事项的非诉讼代理权,却无资格参与诉讼代理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具体业务”这一法律冲突规定,尚未解决和完善的情况下,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为了认真搞好法律顾问业务,必须创造性适用法律,才能解决科技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笔者在为中天公司代理申办1项“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为乌日根白乙拉先生代为请求对其发明的5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和为扎鲁特奶茶馆申请“札鲁特”商标专用权登记时,遇到了上述情况。

    笔者的处理办法是,因《专利法》和《商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并不限制专利登记、商标登记过程当中联系人的介入,故以联系人的身份出现,妥善处理了所有登记申请事项,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所以,我认为在法律冲突未解决前,作为科技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创造性使用法律,委婉地处理疑难问题,绕开法律冲突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科技事业越来越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广大律师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同时对新问题要有新思路,寻找和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才能适应新的挑战,才能为科技创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上为本人的点滴积累,望同仁指正。

                         

                                              2004年11月28日

作者:王玉琳 男 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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