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保全问题

徐州市泉山法院于2008年10月关于郑熙铭诉陈德兵一案,泉山法院对属于金殿云正在过户的房产进行了保全,遂提出了异议,异议人认为原告郑熙铭出生于2008年4月28日,而被告陈德兵与金殿云于2007年11月23日离婚,而原在陈德兵名下的两套房产因离婚房产分割,其中一套归金殿云和其子陈化龙所有,且陈德兵因交通事故致郑中亚死亡一案的所有赔偿已到位,现郑熙铭(死者的遗腹子)又提起诉讼将案外人金殿云和其子的房产进行了保全,异议人提出了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解封,但是泉山法院认为保全其房产没有过错,因此泉山法院法官不同意解封,请问泉山法院对案外人房产保全合法吗?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09-07-29-状态:未解决]
王玉琳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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