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nianzhongguo 网友:
你2008-10-16 10:22:02提出的问题,我个的看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医嘱建议休息半年,肯定可以计算误工费。
二、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0)361号文,精神抚慰金分三档:一般侵权:1000元至10000元:严重侵权:10000元至50000元;特别严重侵权:50000元至100000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判赔精神抚慰金掌握得比较严格。
三、九级伤残赔偿金(城镇人口)福建省2008年度的赔偿标准:15505元×4=62020元)。泉州地区应按福建省的标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2008-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