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fa网友:
你2008-10-24 11:37:58 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与法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就应当:1、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为你办理社会保险;3、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等等。
二、如果法院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后,应当向法院起诉,此时就会遇到“向法院告法院”的问题。对此问题,可由上级法院决定由哪家法院管辖。
三、法院是国家机关,实行的是公务员管理的制度,我估计“合同制书记员”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不可能长久。前些时,有天津税务局的网友就提出与你类似的问题,他们属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税务局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将他们转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劳务派遣公司再将他们派往税务局工作。在与税务局解除劳动合同时,税务局要支付他们经济补偿金,为此他们向律师咨询。
四、按理法院是最懂得法律的机关,如果法院违法,在现实中要想纠正,的确困难会多一些,甚至连请本地的律师代理都有困难,但是你们只有一条路可走:敢于维权、学会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