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被辞

刘律师:你好

我2008/01/0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在昆山没有注册,只在这边设有一个办事处,今年9月公司在上海注册了,我们就转到该公司下管理。10/24号,公司电话通知我说要我走人,26号叫我回办事处给我结工资,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下这样做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要怎么做。我有去劳动仲裁去问过,他们说公司未在昆山注册无法处理。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wys0729网友:

你2008-11-03 12:03:57 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公司补给一个月工资,是因为公司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向你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还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仲裁实行的是“属地管辖”的原则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哪里注册,由哪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有权管辖,你可以以此为由,向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受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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