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6年--07年未签劳动合同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06年4月到公司办的如职,但公司07年12月才正式让我们签的劳动合同,现在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公司赔偿??这期间的工资是不固定的,也没有工资条,我该怎么算公司应该赔我多少呢??

还有个问题想咨询您,我如果想告公司,去办离职的时候,该不该签公司规定的离职书:大概是写的(本人自愿离职} ??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8-11-27-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溯及力,你不能据此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二、自2007年12月以后,公司已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与公司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有一方违约,才存在赔偿问题。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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