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问题

十年前,我的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统一买了一批房卖给本单位的职工,我当时也买了一处,有《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为证,随后入住。但由于生活、工作不方便,不久就借给了我的妹妹和妹夫暂住(她们刚结婚,上班的单位离我的房子只有一千米)。因为她们有小孩后先后辞职,没有了工作,考虑她们生活困难,就一直没要求她们搬家。

可八年后她们离婚了,我和我妹夫也开始了关于房产的确权之争。原因是他曾经求我帮忙想迁移户口,求我给他出过一个《证明》,就是这个证明现在困扰我。证明的内容是:“他以我的名誉购买我单位的楼房一处,楼款已由他交纳”。可我现在已经没法证明是为了迁移户口才写的《证明》这一点了。我对我当初的善举追悔莫及。

还有关于楼房的情况是这样的:该房产是我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统一向开发商购买的150套住房中的一套(我单位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单位购买后便将这些房产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和购房职工也都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单位向购房职工给予百分之三十的优惠(这个优惠政策是单位经过向县政府请示,并由县政府批准,同意给予购房职工适当补偿),职工的实际购房价格是单位优惠百分之三十后的。《证明》中的楼款就是指这个优惠价格。

基本情况就是这样,请您帮我分析一下,我们涉及的楼房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哪种情况?我和我妹夫的那个《证明》能认定是无效的吗?

请给予更多的指导,谢谢了。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8-11-28-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一、如果该房已办理房产证,那么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房产就属于谁。

二、估计该房子尚未办理房产证。目前证明产权的凭据就是《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和你写给你前妹夫的《证明》。这三份书证大概前二份在你手中,后一份在你前妹夫手中,如果是这样,那么你就在证据方面占有优势,主张产权或反驳对方的主张,胜出的可能性就要高些。

三、在这种情况下,你写给你前妹夫的《证明》至多只是债权凭证,你对不存在此债权进行举证,包括由你妹妹作证(虽然你妹妹与你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效力较弱,但是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单位给内部职工优惠政策的文件等,《交款收据》与你写给你前妹夫的《证明》哪一份的日期在先?如果《收据》的落款日期在先,《证明》在后,对你是有利的。

四、关键在于房款究竟是谁交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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