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我

我于2005年驾驶一辆翻斗车在靖远公路段干活,得运费一万余元,但每年去要他们都以各种借口拒绝。二〇〇九年终于交了结算单入帐,可财务上仍不给钱。二〇一〇年春季去要,财务人员居然说他们的工程要陪一百多万并且领导也换了,他们不管了。 难道作为一个国家单位,就可以这样对待一位打工者?我虽然觉得他们无理,但又不知道该找谁去要。我也怀疑“不要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句话是不是只针对个体承包者和私营企业。请告诉我这钱该找谁要。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0-06-15-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一、你手中持有结算单,那么结算单上加盖哪个单位的公章,就是那个单位欠你的运费,你可向其主张权利。
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也就是说,你必须在结算单落款时间的第二天算起的2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即无法通过法院讨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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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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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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