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了亡事故,我是车间的协议承包者,现在我吓得无家可归

我和厂方协议,承包一车间的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与工资事宜均由我负责。厂方提供设备与机械。材料暂由我垫付,完成产值后,厂方和我结算工资,我再付工人工资。

车间是做抛光的,刹车杆很长,做起来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我事前并不知晓),三个月前有一职工出了工伤,物品飞出击中头部,至今仍未醒,估计变成植物人了。单位袖手旁观,出事后,一直由我出面顶着。我吓得不轻,不想再做了,厂方不肯,让做到过年,要不然不结算。我没办法,只好继续。

数天前,(我不在车间)有一已辞退工人,私自进厂干活,工亡。此人因好赌,上班不努力,被我辞退,但车间另一管理人被他一番苦求,默许他留下。留下他,我并不知情,因为他是老工人,有钥匙。

车间和工人均在原来的厂里,我只是负责管理,现在出了两起事故,我不知道怎么办好,厂方依然不想负责,我已经花光了积蓄。因为害怕死者家属闹事,我和家人都躲起来了。

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办,厂里到处在找我,说一定要我负责。我今年28岁,没有经验,急需求救。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08-12-29-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一、根据你的陈述,工人原来就是厂里的工人,与厂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会因为厂方将车间承包给你,厂方对工人的工伤事故就不要承担责任。

二、你与厂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人员安全由承包人负责的条款对于员工来说是无效的,不会产生厂方免责的法律效果。

三、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第一、厂方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厂方与你之间存在发包、承包关系;第三、你与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对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应当由厂方和你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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