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你的陈述,工人原来就是厂里的工人,与厂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会因为厂方将车间承包给你,厂方对工人的工伤事故就不要承担责任。
二、你与厂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人员安全由承包人负责的条款对于员工来说是无效的,不会产生厂方免责的法律效果。
三、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第一、厂方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厂方与你之间存在发包、承包关系;第三、你与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对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应当由厂方和你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