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比较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第一、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只要对方表示承认,就无需举证;第二、如果对方不承认,提出存在某事实主张的一方,应当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关于身份关系的事实,仅凭当事人陈述,即使对方表示承认,也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