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收通知的法律认定
公司其中一合伙人以股权转让方式离开公司,但是带走了原来由其保管的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我司用EMS发函到其居住地,通知其在5天内来公司交接,对方在签收时,故意将姓改用同音字签,并加上代签字样.现在不承认收到我司的通知.请问对方这种方式的故意拒绝签收,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谢谢!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9-01-01-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今后如果发生诉讼,你可将寄EMS的存联、对方签收的查询单(该单可在特快专递网站上查询,并到当地邮局加盖证明章)以及你公司《通知》的复印件作为一组证据,证明你公司向对方发过通知及对方收到该通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