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陈律师您好!

在网上看到您的成功案例,现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向您咨询,我父亲原是乡镇供电所的一名员工,2006年被永定县电力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签订解除合同的合约,注明电力公司应支付13000元经济补偿金,但后来永定县电力公司以我父亲在职期间有18000元电费未收清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我父亲收清电费以后才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以为既然已经解除了劳动合约,我父亲就已经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再为电力公司向乡亲们收取这部分电费,因此准备提起诉讼,请问陈律师写诉讼状需要引用那些相关法律条文会更有说服力?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ctree网友:

你2008-11-03 12:03:57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收清电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电力公司无权在经济补偿金中暂扣电费。

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约中写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而电力公司却未支付,那么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之债 ,凭该合同就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电力公司。

三、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你父亲有胜诉的可能,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你父亲就丧失了胜诉权。(不知有没有时效中断的证据?)

四、如果不请律师代理,至少诉状应当请律师代书,这会为你解决不少问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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