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解雇预交的保险费用应不应该从当月的工资里扣.

我是6月3号去马刚钢铁厂扬州分公司上班的,7月22号被解雇的.公司说每个月的18号交下个月的保险.他们帮我交了7月的保险,又交了8月的保险.现在把我解雇要从我7月的工资里扣除他们帮我交的8月的保险费用.但,他们说6月的交不了.是不是应该的.现在非常迷茫!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8-07-24-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358561352网友:

你提出的“单位将你在试用期内解雇,从你7月份的工资中扣除他们帮你交的8月份的保险费,是不是应该”的问题,我的答复:“不应该!”,其理由: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说,单位要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都可以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即使你被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用人单位也必须按上述规定通知工会后,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三、你所说的保险,我估计大概是指单位为你交纳的社会保险,比如退休统筹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这些保险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大部分由单位交纳,小部分由个人交纳,由单位代扣。7月份单位已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8月份开始,你与单位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必再因双方之间的合同为你交纳或代交纳保险费。单位7月份为你预交了8月份的保险费,那是单位的单方行为,其后果只能由单位负责,单位从你7月份的工资中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钱虽然不多,但是那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你尽可以与单位交涉,交涉不成,可以以“少支付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你要出示单位扣款的证据,以证明单位少支付你7月份的工资,我估计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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