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费该谁付?

律师您好,我今年毕业后租房,住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感觉喉部不适,怀疑是室内空气甲醛超标。跟房东说明情况后,房东让我联系治理公司。三方都到场后房东同意进行室内治理。治理完后签约的时候治理方说谁签字都可以,房东就让我签了字,当时房东只交了300元的押金,同意复检后再交剩余部分800元。但现在她以我签字为名,不交剩下的治理费用,让治理公司找签字的人要钱。请问您:根据法律是不是我要交这剩下的钱,房东有没有交治理费的义务?当时治理方以没有印泥为由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只有双方的签字,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对法律了解很少,非常期待并感谢解答!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08-07-31-状态:已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alvin0510:

你提出的“治理费该谁付”的问题,我的答复:“该由房东付”。其理由:

一、你与房东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房东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解决室内空气甲醛超标,属“租赁物维修”的范围,其责任在出租人。

三、房东已交了300元的押金,这说明她同意由治理公司治理,你在签约时的签字只是代理行为,治理合同的双方是治理公司与房东。

四、治理合同没有盖治理公司的公章,虽然合同有瑕疵,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治理公司一方人员的签字,可视为表见代理,合同仍然有效。

五、房东“以我签字为名,不交剩下的治理费用,让治理公司找签字的人要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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