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ama网友:
你提的问题,意思表达的不很清楚,我根据推测,作如下答复:
一、你的问题包含有两种法律关系:第一、股东借款给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第二、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的义务,股东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二、股东借款给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收高利息”一事,要看高到什么程度,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应当按此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只要股东与公司都按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大家都有道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