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你男友的情况比较特殊:不是再婚,但是有一非婚生子女。我个人认为:“非婚生子女”应当视同“有孩子”,所以不符合上述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三、建议你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或许他们会有一些更详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