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eedHelp网友:
你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国家机关对于非在编人员的用工,适用《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和《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我估计:1、你与单位之间,如果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以前)即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然后让我们与县劳动局的下属单位签一份劳动合同,之后我们单位再与劳动局签一份用工协议”,根据你的上述表述,“县劳动局的下属单位”应当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现在你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你们派遣至该国家机关用工。
二、在你们与该国家机关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该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给你们办理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当该国家机关将你们转至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实上是与你们解除原先的劳动关系,(估计用人单位是以《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将你们转到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你们可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为一年),你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的,只能适用六十日的时效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超过六十日才提起仲裁申请,你们的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四、如果你们已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那么你们现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你们单方不能擅自解除。你们也无法与原单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