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偿还培训费吗?

律师 您好

因为我刚刚就职的公司要在商场开专柜 所以进商场前参加了商场办的入职培训 现在我工作了两个多月(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想离职 公司同意了 但是要求我支付400元的商场入职培训费 理由是当时的培训费是由公司帮我支付给商场的 现在我未满试用期要离职 我必须将这400元培训费还给公司 可是我在就职期间从不知道这400元培训费的事情 一直到我提出离职 需要办理离职手续时 公司才告诉我有此事 而且我签定的试用期合同内也未提及此事 请问您 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需要偿还这400元培训费给公司 另外我进商场是交给了商场520元押金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商场将其全额退还

谢谢您
咨询者: 新疆  [咨询时间:2008-08-30-状态:未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vivi841031 网友:

你提出的“我需要偿还培训费吗?”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用人单位只有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的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公司叫你偿还400元培训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三、《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司向你收取押金,属“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上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将520元押金如数退还给你。

四、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公司强行从押金中扣除培训费,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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