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fu150772网友:
你2008-08-31 23:11:27 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公司原先与你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起,又违反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现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年限。
三、对于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限的关于“补交社会保险”的请求,你也可以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时,一并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