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款潜逃, 大肆挥霍一空, 藏匿于深圳

事发地点: 重庆. 本人照A的建议, 2007年九月同意经A手为A/B二人垫钱十万作为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 谁知公司注册完毕, 二人随即取出垫资. A拿走八万,B用掉二万(根据二人声称). 在次之前为预防不测, 本人让A/B二人签有借条, 借条写明由A归还全部十万垫资. A逃走后, 便开始大肆挥霍拿走的八万元. B一直声称要归还二万. 今年七月在用掉更多的其他借款之后便消失. A现藏于深圳(详细地址未知, 通过别的途径得知其电话号码). 估计又在寻找下一个牺牲品. A在此之前, 已经欠下二万多同学的债务.



问题: 1 A的行为可否按诈骗罪立案?

2 民事诉讼费用大约多少?

3 按民事诉讼哪儿立案才能有效地执行判决?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8-09-01-状态:已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eastern网友:

你2008-09-01 03:19:23 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诈骗罪是指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A向你借款8万元,说作为注册资金办公司,并出具了借条,事实上也注册了一家公司,只是注册之后抽回资金,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指控A涉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上,有些问题,容易被A钻空子。这类案子通过刑事渠道解决,比较困难。

二、既然A给你出具了借条,你以借贷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比较顺理成 章的。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是1800元(今后会判决债务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你只能到A的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此类案子,判决容易执行难。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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