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让自己利益不受损害

您好:

我是07年3月毕业的研究生,07年8月我现单位发出邀请函去任工程师一职,并能马上解决我的燃眉之急(帮我解决北京户口),因当时也迫切想留京,并同意去该单位,面谈时,老总说起薪是2500(税前)并口头承诺三个月后可涨一次工资.另外签合同时,合同里注明我要在该单位工作六年,如果违约,违约金是18万赔偿公司(因公司为我解决北京户口),当时我想只要公司对我合理待遇,也没想过中途要离职,所以就此签订这样的合同,然后工作一年中,公司没有为我上住房公积金,一年之中从没有给我涨过工资,国定节假日也没有假期,正常上班(没有证据,因为不用打卡或签字),多次苦恼想离职,可是又怕赔偿违约金,就这样一张纸合同一直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所以现在想请律师帮帮忙,象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我要辞职,一定要赔偿违约金吗?盼复!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08-10-04-状态:已解决]
陈宗荣律师的解答:

szh090网友:

你2008-10-04 13:50:57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用人单位与你约定18万元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知用人单位是否有为你提供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比如,送你到国外培训,并支付较高的费用)?你是否属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秘密的人员,并且用人单位与你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没有,仅仅是因为“帮你解决北京户口”,显然不属于该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你约定18万元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二、你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建议你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两点的区别在于:以第三十八条的解除 用人单位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三十七条的解除 用人单位无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当你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的一个月,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你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你出具与办理,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2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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