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飞、崔巍两位律师到现场法律服务>
辽一网律师团帮助业主进行法律维权1楼 2007年8月27日,晚五点辽一网网友打来电话求助“阳光A版开发商拒绝赔偿违约金!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7月31号交房,可是开发商8月25才给我们办的手续,但现在开发商交房时日期写的是7月31号,违约金也不给。开发商说给业主违约金也行不过他们让我们在收房时写7月31号,要不说什么也不给违约赔偿。但是如果写31号以后他们在不承认了怎么办啊?让他们先给钱他们还不同意!”
在得之这一消息后,辽一网法律援助律师团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洋飞律师毅然决定亲临现场了解情况。
8月28日,刘洋飞与崔巍两位律师随同我们来到阳光A版售楼处,百名业主早已聚集在此,因之前定与今日与开发商讨个说法解决此事,但相关领导避而不见。当我们向业主们说明来意,业主们围拢过来讲述实际情况,并拿出合同,刘律师说“合同确实存在问题,开发商确实有欺诈业主的行为”
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崔巍两位律师,
针对今天业主提出的问题发表观点
2楼
一、开发商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07年7月31日前。但是,开发商没有做到,属于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全面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计算为:自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
目前,开发商同意交付房屋,但是要求业户在签收时,把时间写到2007年7月31日,这是逃避责任的行为。如果业户这么做了,从证据上看,开发商没有逾期交付,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其后果是:业主放弃了追究违约金的权利。
二、业主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一并交付“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是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约定:在交接时,开发商应当出示“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提供两书,如不出示或不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三、如果交付的房屋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书,造成的结果就是业主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不具有物权。
这样受到损害的是业主。但是,也不必担心,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退房并要求按现价赔偿。
----来源:辽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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