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婚姻律师谈以丧失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时间:2013-12-11 14:42:51 文章分类:离婚专题
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过错方为表示自己悔过的诚意,愿意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将共同财产权全部或部分给予对方;另一种是一方怀疑或发现配偶有婚外情时,要求配偶就以后的婚姻生活忠实做出保证,并约定若再违反时,就丧失共同财产所有权或个人财产所有权。
对于前者,虽表面看似夫妻忠诚协议,实则是一种夫妻财产约定,该协议没有设定任何义务,也没有附任何条件,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协议内容与以后一方再出现不忠行为也无关系。《婚姻法》第19条已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类协议的效力应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要件来判断。
对于后者,表面上是以一方违背忠实义务为条件,将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所有权重新进行调整,有些类似于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但民法所讲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中的“条件”是指合法并不确定发生的事实,显然“不忠”不符合这一要求。此类忠诚协议的实质是双方将忠诚义务设定为合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为过错方丧失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所有权,它是一种损害赔偿的约定。
无论哪一类忠诚协议,若违约责任约定为过错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这是否会限制或剥夺了夫妻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否还会限制一方对第三人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等义务?青岛婚姻律师认为,需要全面审查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尤其是过错方在丧失所有共同财产权后,其是否还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会不会因为履行忠诚协议而导致生存困难,导致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偿还个人债务变得不可能?否则,即使该协议已符合民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也会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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