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反目引起的官司
时间:2011-09-29 10:57:03 作者:范秀利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二O一一年三月的一天,当事人李某(别人称其为李经理)通过朋友找到我说,范律师,我买刁某的特种纸,我已抵了货款,现在被他的弟弟刁小某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我败诉了,我该怎么办啊?!我连忙安慰他,别着急,慢慢说。原来,李某自己经营了一个印刷厂,自2002年开始从刁某那里购进特种纸,由于用纸量不多,品种又很复杂,李某都是先到刁某处选样品,如果有现货就交现金拿货,如果没有,就交上定金隔三五天去拿货,如果订货太多,刁某就雇车直接送到李某的厂里来,长期合作下来,双方都非常熟悉,后来也先拿货,三两月后再进行结算。这样的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2009年。2009年1月份,李某与刁某对账,还欠货款13000元,于是写下欠条“今欠到特种款壹万叁仟元整,李某”,李某将该欠条交付给刁某。
2009年3月底,李某接到刁某的电话说,“李经理,你看快过年了,你还是把那13000元的货款给我吧。”由于原来在刁某处购买的一些特种纸还有剩余,一直没有派上用场,于是李某便对刁某说,“老刁啊,我这还剩下些特种纸,应该也够这个数,要不然,这些都抵给你?”刁某同意后,李某就和妻子一起,将剩下的特种纸都装了车,给刁某拉了过去。双方经过清点,该批特种纸价值13100余元,李某也是个干脆人,多点就多点,就抵那13000元的货款吧!李某向刁某索要他书写的那份欠条,刁某说,“欠条找不到了,这样吧,我给你打一个条,证明这笔货款已经结清”。于是,刁某出具了“今收到李经理偿付欠款现金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原李经理欠纸款壹万叁仟元的欠条作废,如有问题由刁某负责,刁某2009年3月30日”。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就到了2010年,刁小某持着欠条向李某要钱来了,李某感到莫名其妙,心想我跟你没有生意往来啊,这条确实是我打的,但它是我向你哥哥刁某打的,再说,该款已经冲抵了。李某当然地拒绝了刁小某的还款请求。但李某心里犯嘀咕啊,连忙找了刁某问个究竟,“老刁,你不是说欠条丢了吗?欠条怎么在你弟弟手上,他还向我要钱呢,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刁某这才告诉李某,原来,刁某与刁小某是亲兄弟,2002年,刁某退休后也没闲下来,打算做点小买卖,做什么好呢,他通过市场调研,认为该地从事特种纸买卖的比较少,做这个行当应该行!刁某又了解到,如果是下岗职工注册个体户,在税收上还有优惠,刚巧,刁某的弟弟刁小某是下岗职工,经过商量,刁某以刁小某的名义进行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做起了特种纸的买卖。李某、刁某认识后就长期合作着!2008年,刁小某看到刁某生意不错,偶尔也到刁某店里来坐坐,帮个忙什么的。2009年,刁某与刁小某因家事闹翻,刁某被刁小某赶了出来,刁某在其他地方又租了房,另起炉灶仍然干着特种纸的买卖,但有些账目、借条留在了原来的店里,被刁小某拿走了。无奈,刁某只好催促着象李某这样的买家赶紧把货款结清,说自己已经搬家了,要拿货到新地址找他。至此,李某才明白过来是怎么一回事。但转念一想,反正已经还清了,手里也有刁某出具的收条,也就不再理会刁小某。
过了几个月,李某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刁小某拿了李某向刁某出具的欠条起诉了。一审法院认为,刁小某是该物资经营部登记的经营者,李某应当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向刁小某支付了欠款13000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刁小某货款13000元。这样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青岛律师咨询13506393301
我们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坚决支持李某上诉。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刁小某只认可刁某受其雇佣负责看店、发货工作,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提出了以下观点:
第一,刁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李某向刁某履行还款义务就是向该物资经营部履行义务。
自2002年以来,刁某都是以该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李某从事特种纸买卖关系,上诉人与该物资经营部之间的交易,无论是拿货还是结算货款都是直接与刁某联系,这么多年的交易惯例,使上诉人确信,刁某有权代表该物资经营部从事交易,从事结算货款事宜。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里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第二,互负债务,均是金钱债务时可以相互抵销。
在本案中,上诉人将一批尚未使用完的特种纸,作价13000元出售给物资经营部,物资经营部应向上诉人支付13000元人民币,由于上诉人尚欠其13000元人民币,上诉人与物资经营部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是同种类的金钱给付,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抵销。债务抵销已经履行完毕,物资经营部与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刁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全都由刁小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