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关系介绍:
A与B为同父同母的兄弟关系。
情况介绍:
A于2009年某月将其所有的xxxxx股份价值四万元人民币.转让给B。转让合同如下:合
同中带括号的一句“除不包括A的住房”。其中的“住房”两字,B认为是包含A和其
父现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如下图(现如今B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的
地基上所包含的地上建筑物用红色的字母B标示出来,其他的为A与其父亲共有的宅
基地上所有建筑物用红色字母A标示出。无法发图,图片省略):
但是A与其父均认为工厂作价分割所包含的建筑物是不包括A与其父当前所有的宅基
地上的建筑物。
双方各执己见,矛盾不可调和.导致兄弟关系硬化,以至于发生诸多令人不愉快的事件。
现在A的观点:他与其父现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房权证的户主名字为A母亲的名
字,但A母亲于2008年去世之后乡镇上统一更换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就因为A与其
父当前所有的住房,其中一部分按这个遗产继承法来讲,还有一部分属于B,就没有及时
的办理变更手续,以至于拖延至今。A的原意为在办理房屋产权(新土地使用证)的时候
应当把其中属于B的一部分分割给B已明确产权所属关系。
现在B的观点:在其2009年4月对工厂与A进行股权作价转让的时候,转让协议上所写
的“除不包括A的住房”中的“住房”是指的A所真正在示意图中实际居住的房间。
(如A只居住其中一间屋子,那么其他所有房间及附属设施都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价
的一部分予以出售给了B,且A无示意图中A与其父所有的土地使用全的继承权,因为B
认为在工厂作价转让的时候作价的捌万元人民币当中包含了A对于这个权力的放弃。)
调解人(村干部)的观点:首先明确B提出的农村的所谓“座家房子”和住房这两个概
念真正含义。B提出在农村的“座家房子”是指享有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由
其本人出资建设.的建筑物。 同时B认为农村的”住房”是指某人在一处建筑物当中
实际居住的房间数量,并无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
该转让协议由村长及调解人撰写,他对协议中“住房”二字的意思为:“在当地农村
某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包含的宅基地上所有的建筑物(包括卧室,厨房,杂物房,客
房,猪圈,厕所及堂屋)”。
第三方人员认为:当前的问题为当时进行土地使用权证的更新的时候A并未及时办理,
因2008年A与B的母亲在12月去世,当时大家都很悲痛,无暇顾及其他事情。应当由A所
有的那部分土地面积的使用权证没有分割出来,再到A与B协商工厂股份作价转让的时
候双方没有明确的提出工厂所属建筑物的土地使用面积及地标。导致后来B在工厂生
产作业的时候占用一部分A与其父所有的建筑物时。
整个案例需解答的问题:
1. A与其父当前共同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是否应当酌情分割一部分给B?
2. B所购买的工厂是否包括A尚未分离出来的应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3. 如果以上第2个问题的答案为否,A应当怎样办理其应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且宅基地应怎样划分?
4. 解答调节人对于农村的”住房”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真正含义?
5. 如果A,B双方弄清了协议上“住房”的法律定义,某方认为不妥,如何从法律途径申述进行依法分割?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04-28-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