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果园的买断50年经营权合同纠纷
我于1998年3月与一个街道办事处签定了对下属林场果园的买断50年经营权合同,迄今已过去10年有余。由于顾及长远利益,初期投入很大,目前还没有什么回报。
今年某单位因为监测选点建设,和我联系。出于对产权方的尊重,加之监测点是永久性建筑(与原买断50年经营权合同有抵触),我建议他们和发包方街道办事处联系,看是否同意建点。谁知竟造成事与愿违的结局。
开始,某单位给我们转告说:“街道办事处一个领导让我们直接和当地村上联系签定合同就行了”,我们大感意外,难道街道办事处又把经营权卖给当地村了?难道我们受法律保护的“林场果园的买断50年经营权合同”还有近40年就不存在了?因此,我们和这个街道办事处领导交涉此事。
这个领导确认了该单位的转告,并明确由该单位赔我们当季的青苗,以后该单位每年向村上交租。我们更不明白了,怎么街道办事处卖给我们50年经营权后,当地村还要用卖给我们50年经营权的土地收租?因此,我们马上表示异议,坚决不同意这种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这个领导听后说,我们还要研究。从此再没和我们联系过。
国庆放假上果园,看见该单位监测点已经在我们买断50年经营权的土地上开始施工,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侵权行为,立即和该单位联系协商,要求立即停工,并着手请求街道办事处明晰产权,3方协商解决此事。当我们再上果园,发现监测点继续在我们的土地上强行施工,出于维权,我们迫不得已阻止了施工,并推倒了砖墙等。
我们认为,我们和村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为我们是与街道办事处签定的“林场果园的买断50年经营权合同”,一切法律关系要与此适应;
我们请求,街道办事处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理顺关系,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维护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请问,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做?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09-10-06-状态:未解决]
唐康律师的解答:
提起诉讼。http://cooperate.fabao365.com/compete/articleinfo.php?id=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