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问题

2009年11月我家人在医院术后死亡,2010年6月我起诉到法院,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我不服,但没申请再鉴定,法院按不属医疗事故判决,后来,我在网上看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涉及死因的,医疗事故应当有两名法医参与鉴定组,鉴定程序才合法。但实际鉴定时是由鉴定办人随机抽了一名法医参加鉴定,所以我想法院按医疗事故鉴定判是错误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是这样吗?

补充提问:
现在要求医疗事故重新鉴定已超15日期限,因只有一名法医参与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再说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家属不必再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话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是不是?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10-03-状态:未解决]
唐康律师的解答:

提起再审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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