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1 15:51:2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华夏银行金都支行与被告辽宁中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300万元.同时原告又与被告辽宁兴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由被告辽宁兴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合同还款义务,经二被告申请,后原告与被告辽宁中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300万,用途为借新贷还旧贷,此笔借款仍由被告辽宁兴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辽宁中阳实业有限公司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余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8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宁中阳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辽宁兴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高大石律师代理的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为原告挽回了2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