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4 09:56:0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沈中民(4)权初字第x号
原告:云xx ,女,美国籍,住址:美国加州圣荷西市
委托代理人:高大石
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x
原告云xx诉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xx主审,与代理审判员xx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x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大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线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x日,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大客车由长春到沈阳,在公主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之后吉林省公安交警高速公路支队作出认定,被告公司员工超速行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原告经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及中国医大二院治疗,于3月x日出院并回国.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被告除支付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共计人民币xx元外,对原告的其它损失均不予赔偿.原告认为,根据和及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其它精神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鉴于原告的部分书面证据形成于美国,系用英文表述,按照法律规定翻译成中文,原告为此支付翻译费人民币xx元,该项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口头辩称:1.原告对所述的被告的损害事实,被告没有异议;2.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及数额,被告认为由不合法的成分,所以也不应予以赔偿;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原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也不应赔偿.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4年2月x日,原告云x乘坐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的xx号大客车由长春到沈阳,该车行至长平高速公路沈阳方向某处时,驶入旁边沟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吉林省公安交警高速公路支队作出认定,被告公司驾驶员因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而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依据第六十四条一款,第八条一款,第十七条一款,第十八条一款,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八条,参照1996年财政部制定的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人民币xx元;
二.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医院护理费xx元,护送至沈阳护送费xx元;
三.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机票费人民币xx元;
四.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原告云xx购买返回美国2张头等仓的机票费用人民币xx元,扣除正常所需的1张普通仓票价后的差额给付原告;
五.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国内公证费用人民币xx元;
六.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续期签证费人民币xx元;
七.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复印,翻译费用人民币xx元;
八.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伙食补助费人民币xx元;
九.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公主岭住宿费人民币xx元;
十.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xx沈阳住宿费人民币xx元;
十一.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第232条规定执行;
十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由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云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辽宁xx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
代理审判员:xx
代理审判员:xx
二00四年十二月x日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