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4 12:30:15 作者: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新民权初字xx号
原告:侯xx,男,1982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x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高大石,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继红,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xx乡xx村本街.
法定代表人:邓xx,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新民市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民市xx乡xx村本街.
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乡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周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x日,我父亲侯x合乘坐侯x全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新民市xx乡xx村的路上正常行驶,因侯x全驾车躲闪不及被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放倒横在路中间没有标志的一棵树刮倒,造成骑车人及我父亲当场死亡的后果,给我们大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因两被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且被告xx村委会是受乡政府的指令,故依照第130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我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以及丧葬费xx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xx元,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xx乡xx村委会辩称,在封道的路口处,我们设置了红旗标志,有道牌.原告父亲与侯x全驾驶过程中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而肇事.由于我们设置了警示标志,所以原告父亲的死亡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新民市xx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父亲侯x合乘坐的摩托车并非侯x全本人所有,是向他人借用的,应追加摩托车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乡政府是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封区的,原告所述的封道是不太准确的.乡政府下达封区令是在上级政府的指示下进行的,并非以经济为目的,所以在民事赔偿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乡政府与xx村委会并非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对.本案不是以侵权为由,所以原稿要求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当.综上所述,我方不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5年10月新民市毗邻的黑山县发现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新民市境内也发现了不同程度的鸡死亡情况,所以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精神,新民市政府下达了封区的指示,新民市xx乡政府也要求各村进行封区,每个村屯只留下一个出入道口,并设置路障,派专人看守.原告父亲侯x合于2005年12月x日乘坐侯x全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新民市xx乡xx村的村路时,由于侯x全未尽到注意,未降低车速,撞在xx乡xx村委会为封路而横在路中间的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树上,造成侯x合,侯x全二人当场死亡的后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村委会虽然在防治高致病禽流感过程中,是根据上级政府的封区指示精神进行进行封堵村屯路口的,但没有在设置路障上放置警示标志,又没有派专职人员看守以及放置的障碍物不当,是造成原告的父亲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对侯x合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父亲侯x合明知侯x全无证驾驶,应预见到有危险,未能及时提醒侯x全注意,使侯x全驾驶的摩托车撞在树上,故对自己所造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赔偿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民市x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是行政指导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xx乡人民政府下达的封区指示到各村,也是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精神进行的.各村的封路状况是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施的.故原告所述被告新民市xx乡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新民市xx乡人民政府所述追加摩托车主责任,因庭审前没有向本院提出申请,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不出车主情况,故本院无法追加.综上所述,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赔偿给原告侯x合死亡赔偿金xx元;
二.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
三.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赔偿原告侯x合丧葬费xx元;
四.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赔偿原告侯x合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五.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四项均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新民市xx乡xx村委会承担xx元,由原告侯xx承担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0六年五月x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