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9 11:11:3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沈刑一初字第xxxx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男,1969年4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x局司机,被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x日被拘留,同年10月x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7月x日被拘留,同年8月日被逮捕,现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x,王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x,男,1978年7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xx镇xx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x日被拘留,同年4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平,男,1974年5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铁南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日被捕,现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男,1982年3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2000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2年4月x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4年10月x日被刑事拘留,童年10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从军,高大石,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江x,周x,吴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x日x时许,被告人吕x,江x 来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x小区附近的一烧烤店,被告人江x与老板的弟弟穆x因琐事发生口角,江x遂召集被告人周x,吴x等人携带镐把等凶器赶到现场,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吕x与被害人赵x发生口角,后在众人的劝说下,被告人吕x,江x带领众人离开饭店.次日零时许,吕x与赵x在电话里再次发生口角,并约定在沈阳市皇姑区xx小区附近见面,吕x遂打电话找江x,江x随后勾结被告人周x,吴x,及李x,曹x等人赶至上述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吕x与赵x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随后在吕x的指使下,江x持铁棒,周x,吴x,李x,曹x分别持镐把猛击赵x身体数下,在赵x倒地后吕x又踢赵x身体数下,致被害人赵x"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机能障碍而死亡".被告人吕x,江x,周x,吴x等人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分别于2006年3月x日,2004年10月x日,2005年5月x日及2006年7月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周x辩解:作案用的镐把时江x准备好的,其与江x等人一起去取的.其辩护人提出:周x不是此次犯罪的召集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周x对被害人实施了主要的加害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x日x时许,被告人吕x,江x 来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x小区附近的一烧烤店,被告人江x与老板的弟弟穆x因琐事发生口角,江x遂召集被告人周x,吴x等人携带镐把等凶器赶到现场此时x火锅店老板凌x见状即给赵x打电话.后赵x赶到现场,在众人的劝说下,被告人江x,吕x带领众人离开饭店.赵x留在x火锅店与老板凌x喝酒,吕x,江x,周x,吴x等人在一粥铺饮酒后吕x回到家中,次日零时许,赵x在与凌x喝酒期间给吕x打电话,因互相看不起二人发生口角,并约定在沈阳市皇姑区x小区附近见面.吕x遂打电话赵到江x,江x随后与被告人周x,吴x及李x,曹x等人赶至上述地点.双方见面后,吕x与赵x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周x持镐把先打被害人赵x头部,将其打倒.被告人江x持铁棒,周x,吴x,李x,曹x分别持镐把猛击赵x身体数下,致使被害人赵x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吕x,江x将被害人赵x送往医院后逃跑,被告人周x,吴x等人作案后即逃离现场.2004年9月x日被告人吕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交代了本案的部分事实后被取保候审,2006年7月x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江x,周x,吴x分别于2006年3月x日,2004年10月x日,2005年5月x日及2006年7月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仅因与被害人话不投机而找到被告人江x,被告人江x,周x,吴x持械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死亡,四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的客观事实是被告人吕x与被害人赵x见面后再次口角进而引发江x,周x,吴x等人持铁棒及镐把击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四被告理应为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吕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吴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巴xx
审判员 洪xx
审判员 牟xx
二00六年十二月x日
书记员 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