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03 16:08:1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沁阳村民诽谤案挑战中国司法独立
2009年8月24日,新京报登载一篇文章《河南沁阳8位村民举报村支书被挂牌示众后判刑》并被网络转载(其链接是http://news.163.com/09/0824/03/5HF0RGPM0001124J.html)。记载的事件大概是,河南沁阳的8名村民用发小传单的方式“诽谤”村支书吴小宝贪污公款、吃拿回扣、公款旅游、敲诈陷害群众、指使地痞流氓殴打群众,被司法机关经两次审理并判刑。现因8人不服,该案已上诉至当地中院。笔者根据报道中查明的事实,对其中可笑之处闸明个人看法。
可笑之一:罪与非罪不分,公诉自诉不分
报道称,目前的材料显示,8名村民的一些指控,没有实质证据,如“吴霸天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搞的村里血雨腥风,乌烟瘴气。”“大队人员尽是赌鬼、酒鬼、色鬼,每天在村委理发店大搞流氓活动”。但传单里的部分内容也还是有一些根据的,如2002年到2004年所收的过往车辆费,吴小宝公布的账目是68万,而实际有据可查的就有164万,而传单中称有三五百万。
笔者认为,8名村民发传单的行为,如果真的没有任何事实基础,任意捏造,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诋毁了吴小宝形象,可能涉嫌违法,但却远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从发传单的范围上看,仅在该村内;从发传单的动机上看,仅是为了让其下届选举落选;从行为的后果上看,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没有达到犯罪行为所要求的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行为的手段上看,仅仅通过一对一发放方式,没有公开大肆宣扬。因此,如果8名村民的确毫无根据地虚构事实诽谤吴小宝,也仅能算是违法行为,达不到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诽谤的违法行为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去处理,却不能将其人为放大并上升为犯罪行为。另外,假使触犯诽谤罪,也断然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只能由吴小宝本人提起自诉,公诉机关不能乱“插足”!
政府机关处理此事,首先应查明传单中所称“事实”是否真实,如果仅有小部分不属实,或者仅仅有所夸大,笔者认为,基于村民对村官管理行为及村务享有的“知情权”,在村务公开不够透明情况下的“怀疑权”,则应视为8村民没有违法。例,如果村官多拿了100元集体的钱,说他贪污就不为过;如果村官多花了100元去让党员旅游,说他“公款旅游”也不为过,毕竟村集体成员有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还有在帐目不清明细不清时的怀疑权等等。
可笑之二:公开示众,司法又“返祖”
对8人在公开广场上,脖子上挂上“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还在后来的公开报道中称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公捕公判暨集中退还赃物大会上进行“公捕”。笔者真的怀疑,这样的情形到底是发生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还是发生在古代刑法制度下!以前,在“严打”斗争中,对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有过这样的作法,已经被司法界喊停,现在对仅仅貌似“诽谤”的村民竞然也可以公然示众。村民夸大事实被绳之以“法”,村民被公开“侮辱”,谁又该被“绳之以法”呢?罪犯同样拥有人格权,何况村民仅仅有违法之嫌呢?公权力被滥用,人权被践踏,司法“返古”,可悲,可叹,可怕!
可笑之三:“关系”和“已经羁押的期限”决定了量刑
报道称:一审有3人缓刑,重审后全部判实刑。3个判缓刑的是因为这3个被告人的家属找到镇党委书记张沁峰,张沁峰又跟法院的“朋友”提了,才判的缓刑。事后,三个判了缓刑的被告人也上诉了,被张沁峰找到的法院的“朋友”便“埋怨”张“事情”办得不“地道”,所以,再次重审时当然不再看张的“情面”,一律判实刑。
报道又称:赵有福、张小传原来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从2008年4月到今年4月3日。但直到今年6月24日重审判决,二人仍关在看守所。重审后,二人每人被加刑期5个月,到今年9月3日。律师认为,此举为“如此便不算超期羁押”。 8月20日,律师转达了沁阳市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杨金保说法:“加刑是因羁押已超过刑期,没有办法了。”我们知道,在我国刑法中,决定犯罪量刑的只有法律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在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加刑”是荒唐的,然而荒唐的“加刑”背后是否暗藏了照顾“避免羁押超期”的司法“潜规则呢”?可能在某些司法机关内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
可笑之四:市委市政府、镇委镇政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好象一个人
报道称:沁阳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马闯说,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时内部开会研究了,其间还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镇党委书记张沁峰与法院的“朋友”进行了“沟通”并取得了三人“缓刑”的效果。沁阳市市委书记陈敬如向政法系统“指示”,破坏选举、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调查严惩。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于党政机关之外,党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这是我们司法独立的原则性要求。然而我们的党的干部真正做到了吗?我们通过剖析个案证实,他们的触角很长很强很“有力”!在司法机关内部,我国存在的是公安、检察、审判三个相互制衡的机关,三者是关系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配合是指相互衔接时的配合,监督和制约是事后的监督与制约。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哪一个案件予以立案,检察机关认为立案不妥就不予批捕,认为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可以要求其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在立案前都要征得检察机关的意见,那其实就是检察机关在立案,还要公安机关作什么呢?在笔者代理的刑事案件中,这种现象很多,这是不是司法系统又一“潜规则”呢?这些“潜规则”挑战的和破坏的无疑是中国现有的司法独立、分权制衡的法制原则!
可笑之五:道路通行费,村委会也能收取
自古以来,在道路上劫人钱财的劫匪往往以一句“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开场。不想村委会现今也有此功能。笔者虽不解实情原委,但根据法律理论及公共行政权利的理解,认为村委会无权以任何理由收取道路通行费。道路无疑是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其管理权也当属于公共交通行政机关,其收费权应由国家行使并将所得用之于民。村委会收取此项费用用作村集体开支分配,讲不通也不合法。然而可惜的是,报道中,各行政领导、村民、村委会谁也不愿意提及它存在的“理由”和“依据”,为什么呢?是不是他们都能“沾光”呢?毕竟能看得见的就有每年六七十万的收益啊!对此,笔者深表怀疑。
可笑之六:对毛主席“很有感情”就要去“北京旅游”
报道称:对于8人指控的组织公款旅游,吴小宝解释称,村里有些老党员对毛主席很有感情,要求到北京瞻仰毛主席遗容,2002年支部研究后,包了辆大巴,全村党员都去了北京一次,不过他自己没去。
吴小宝的说辞不禁让笔者联想到冯巩和牛群合说的相声《冒号》,讽刺的是一群以找各种“由头”来大吃大喝的领导干部,相声中提及的各伟人的诞辰、逝世纪念日都成了吃喝的理由,那么本案中对伟人“很有感情”成为党员去北京旅游的“理由”太象相声中被讽刺过的情形,吴小宝对此却不以为然。然而,为什么只有党员能去?为什么党支部就有权决定花这笔本该集体共同决定的花费?这笔费该花吗?没有花到这笔钱村民的可不可以发发牢骚,骂骂街?是不是对哪个地方的知名人物“很有感情”,就都可以去走走看看呢?
综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级政府、村委会、各级党组织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政府别把手伸得太长,别拿司法机关当“工具”,中国的司法才能更上一个台阶。村民行为过激多因村务不够公开透明,希望当地政府合理处理此事,公众拭目以待!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