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行规取消 曾是“国际惯例“

时间:2009-09-08 09:03:35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行规取消 曾是“国际惯例“

    宾馆12点退房行规“寿终正寝”


  新条款未限制收费时间点,仅要求明示


  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近日“寿终正寝”,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


  该行规此前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而制定行规的行业协会一度称其为“国际惯例”,不可更改。


  记者日前发现,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


  取而代之的第三章第十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此前,“12点退房结账”行规引发消费者质疑,并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破坏旅游饭店业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规,近两年来一直呼吁废除该条规则。


  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和重视,在此期间派专人进行了监督和督促。



  解读:12点退房的起源



  “中午12点退房的这一做法的确是一种国际惯例,全世界的酒店行业都在按照12点退房的标准来具体操作。”一位在某大型酒店工作的负责人说,中午12点退房的规定最初源于欧洲,由于欧洲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当昂贵,而酒店一般使用的清洁工都是外聘的,这些外聘的清洁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清扫房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外单独请人来清扫房间,成本是相当高的。“这一规定是欧洲国家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的,后来被北美、澳洲、亚洲等一些地方所采用,并逐渐推广到了全世界。”

    对于中午12点退房这一规定在全世界推广,这位负责人坦言,其实,某些地方沿用这一规定,并不是因为人力资源成本的问题,而是出于宾馆或者酒店管理方便和经济收益的需要。一天中以中午12点为标准界点,把客人的住宿时间明确限定在上午或下午两个时间段内,一则这样核算房费比较简单方便,再则可以保证客房在闲置情况下的经济收益。“如果中午12点之前原来入住的客人退房离开,清洁人员可以及时进行房间整理,保证随后到来的客人入住。如果原来的客人在12点之后18点之前退房离开,加收半天的房费之后,还可以保证夜晚到来的客人入住。如果原来住的客人18点之后退房离开,加收一天的房费,即便夜晚没有新的客人来入住,也能保证客房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失。”



  北京消协:12点退房竞争损消费者利益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3·15之后,第一场挑战“12点退房行规”研讨会昨天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北京消费者权益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发言认为,宾馆酒店“12点退房行规”破坏的是行业竞争秩序,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自消协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院校法学教授、律师等十余位法律业内人士在“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理论研讨会”上对“12点退房行规”发表了各自观点。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事务部主任陈剑说,关于12点退房是行规酒店业协会的解释是,一是为方便结账,二是为收拾房间,以便下一批客人入住。这两点在很大层面是出于经营者的盈利目的,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提供方便的。


  针对“12点退房行规”不合法,还是合法只关乎商家的道德问题,北京消费者权益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认为,这个酒店业的行规是不合法的。因为宾馆酒店“12点退房行规”严重破坏了行业内“公平竞争”权,例如假设北京有40个企业,愿意将退房时间延长至14点,还有30多个不愿意延长,那么这40个希望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企业,有权利自由选择退房时间。而“12点退房”成为行规之后,破坏了行业竞争秩序,这些希望获得比较优势的企业失去了机会,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新规定中未规定具体退房时间 饭店可自主设限但需明示


   郑州晚报报道:近日,12点退房结账的行规被取消了。“12点退房行规”这条曾被消费者质疑,消协点评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规经过两年的呼吁终于“寿终正寝”。在新的旅游饭店规定中不再规定具体退房时间,各旅游饭店可自行规定退房时间,但需明示并告知消费者。


  该行规此前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而制定行规的行业协会一度称其为“国际惯例”,不可更改。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


  取而代之的第三章第十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此前,“12点退房结账”行规引发消费者质疑,并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破坏旅游饭店业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规,近两年来一直呼吁废除该条规则。


  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和重视,在此期间派专人进行了监督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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