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0 10:12:23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2011-11-20 09:45:33| 分类: 房屋方面的法律规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11年1月谢某将家人积累多年的近40万元钱(包括房价款、中介费、过户费、税收等),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蒋某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证是蒋某一个人的,没有其他共有人,使用面积只有80多个平方米,该房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城),中介公司当时讲房屋没有产权争议,谢某看了房屋产权证,也去看了房屋,就支付了4万元,在办理过户后又支付了30万元,在办理过户时房管机构也说没有问题。蒋某某就将房屋的家具等搬出,并将房屋交给谢某居住生活,并享有所有权。另外,谢某与蒋某、中介公司的人员购房前都不认识,房屋买卖的价格与当地的市场价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