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时间:2012-04-03 10:28:03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刑事方面

2012-03-20 22:57:29|  分类: 律师随笔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被告人谭xx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一案,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就本案进行了走访了解,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充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告人称的杀害被害人的经过无证据证实,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并没有其他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被告人所称的杀害被害人的经过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情理。被告人称是他坐在驾驶室,被害人坐在副驾驶室,双方发生口角,受害人用手抓方向盘,被告人停车后,侧身用手掐住受害人的颈部并抵在座椅靠背上直至其窒息死亡。完全是被害人自己虚构的犯罪事实,其所称的杀害被害人的过程根本不符合力学逻辑。按照被告人所说的杀死被害人的方式根本无法杀死被害人,其理由是:1)被害人在农村是做农活的,力气比较大,而被告人从没有干过农活,非常消瘦,力气比较小;2)被害人的体重比被告人的体重要重;3)被告人是在驾驶室坐起侧身用手掐被害人颈子,其用力是一个侧方向的力,并不是正方向的力,被害人稍微用力就能把被告人的手挡开;4)人在摆脱死亡的时候,其力气会超出平常的1倍左右;5)被告人在车内无法站起,根本无法使出全身力气;5)我也找人在车内做了实验,没有第三人在被害人座位帮忙,根本无法导致被害人死亡。除非大人对付小孩或微弱病人;6)被告人在车内杀害被害人的经过,只有被告人手上的受伤痕迹,没有被害人手指甲的血迹相印证,证据也不充分。因为被告人手上的受伤痕迹完全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形成。

3、被告人处理被害人尸体的证据不充分。其理由是:1)被告人谈到的抛尸地点,前后矛盾,在未发现被害人尸体前,被告人说是在忠县长江大桥抛的尸,在发现尸体后,被告人说是在忠县忠州镇长河村沙田湾桥抛的尸,但没有作合理的解释,因为既然被告人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连死都不怕的人,他还有理由乱话抛尸的地点吗?2)被告人承认自己一个人搬运尸体,将石磨绑于尸体上,并沉入江中,他完全说的是假话。因为人死后尸体是硬的,凭被告人的体力根本无法完成。我也亲自做了实验,就是活人身体硬起,我的力气比被告人还大,都无法完成,被告人更是无法完成。

         4、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没有目的和动机,也不符合人情世故。因为被告人承认自己杀害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找被告人要钱,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理由如下:1)从被告人的取款记录等可以看出被告人有可能将8万元还给了被害人;2)被告人说8万元是拿来购买谭明忠的现代车的,是乱说的。实际上是被告人找谭明忠租赁的,有谭明忠的证言和通过银行收取的2000元租金为据;3)虽然被告人承认是交付82000元购买的该车,但是为什么2000元通过银行打帐,而8万元不通过银行打帐呢?同时,如果谭明忠真收到了8万元购车款,请问8万元购车款到哪里去了,是在银行存起的,还是在哪里放起的,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实;4)被害人是被告人的大爸,从常理上讲,他是不会杀死被害人的。综上所述,被告人并没有找谭明忠买车,只是租车。分明被告人在说假话。那么这8万元到哪里去了呢?有可能是被告人将8万元给自己的朋友(至少2人)转交给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朋友由于想得到这8万元,就将被害人杀害了。被告人的朋友后来将这个情况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的朋友就跑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其理由是:
       1、被告人谈到2010年12月5日从农业银行石柱支行分两次取的7万元和另外自己的1万元是支付给谭XX去了的,因为他购买了谭XX的车。但事实上被告人并没有买谭XX的车,只是租车,而且谭XX只收取了2000元租金,并没有收取8.2万元购车款。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谭XX、谭XX、谭XX、陈X等证人证言为据。
       2、被告人在谈到抛尸地点时,说法不一。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和指认抛尸地点的时候都说是在忠县长江大桥抛的尸,但在尸体被人发现在忠县忠洲镇沙田大桥的时候,公安机关再讯问和指认抛尸现场的时候,又说是在忠县忠洲镇沙田大桥抛的尸。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被告人指认抛尸现场的照片等为据。
       3、按照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伤只有颈部有伤,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比如尸检报告等能证实被害人的大腿、上肢、额头等都有伤。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将被害人叫上车,并在车上将被害人掐死的过程。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其提供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而且被告人的供述又反复不一,其承认的犯罪经过又不符合逻辑,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有的证据相互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不能推理出唯一结论即完全是被告人杀害了被害人,没有其他人杀害被害人的可能。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第32条、第33条等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或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如果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一旦另有真的凶手出现,该案被告人的生命就无法挽回了,希望二审法院慎重判决此案。

      此

XXX法院

辩护人:彭道柏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三十二条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第三十四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

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江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彭道柏律师 > 彭道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