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赔偿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

时间:2012-06-02 07:11:54    文章分类:行政方面

法制网5月2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法制网北京5月29日讯 李娜 2012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162.65元的新标准,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2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同时公布了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2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62.65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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